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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一元

  •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119971016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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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律师简介: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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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认定 贩卖的方式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来源: 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认定

吸毒作为我国严厉打击的行为之一,其对于国家经济的总体运行,以及个人的身心都有着极大的伤害。一般情况下,我国目前对于吸毒没有进行刑法上的处罚,一般情况下只是强制性的戒毒,或者是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容留他们吸毒则属于刑法涉及的范围之内。我国《刑法》中第354条规定,为他人的吸食或者是注射提供一定的场所,无论这种提供是主动还是被动,有偿还是无偿,凡是有提供均触犯了本法。但是以上的情形均有主观故意的性质。比方说A和B说,帮我开一个房间,我要吸食海洛因,而此时B在收取A一定的费用之后,为A开了房,A在房间内吸食海洛因。此时B就形成了主观上的故意,认定为容留吸毒罪罪名成立。但是如果A和B说,帮我开一个房间,我要休息,而B在收取费用之后,为B开了房间。事后,发现A在B为其开的包厢内吸食,而B对于A的行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此时A不构成主观上的故意,也不触犯本法。

由上可知,容留他们吸毒的罪名认定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根据其所侵犯的是正常管理秩序和以及身心健康。因此,可以判断容留吸毒即是指为吸毒者提供了一定的吸毒场所,而这种提供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属于该罪。

首先是场所的界定。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会被纳入刑法处罚范畴之内,其原因即是,为吸毒者提供了一定的庇护,从而使吸毒者逃避相关部门的惩处。因此,凡是经认定,可以与外界相隔离,同时相对密闭的场所就可以被认定为容留地。而这种容留地不一定是固定的物理空间,比方说房屋,酒吧等地。还包括一些移动性质的,如车辆之类的交通工具。只要是容留者对于这类的场所有掌控的权利,并且予以吸毒者自由吸食或者注射权利均被认定为容留吸毒罪。

其次是容留吸毒的人数,次数以及时间等。

本罪属于行为犯的一种,凡有容留,即是犯罪。人数多寡,次数多少,以及时间长短,均不影响其罪名的认定。具体司法实践中,在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容留目的,以及同吸毒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动机之类的,符合《刑法》13条规定,不予以惩罚。容留吸毒的人数多寡,次数多少,以及时间长短是作为法官量刑的重要标准。

根据前文所描述,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一种行为犯,这点对于其以怎样的方式提供场所是无关的。正如前文中的例子所言,A与B之间一个吸毒一个是场所提供人,在知情且收取费用的情况下,B都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但是,B不知情的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就是不成立的。这里看到的是有偿且故意,和有偿但不知的两种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郭美美吸毒案。无偿提供了吸毒的场所的郭美美,仍然有从事贩毒,提供等行为,以及自己还有吸食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将从属于贩毒罪,按贩毒罪进行处理,同时其吸毒可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依法追责。

贩卖的方式都有哪些

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买卖的行为,都属于贩卖。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而现实中,有些行为可能做的不是很明显,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贩卖的行为,接下来,就来告诉大家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贩卖。

一、贩卖的方式有哪些

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

有偿转让,即行为人将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则不构成贩卖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

如果是无偿转让,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

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的,也应认定为贩卖。

二、哪些行为属于贩卖

将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卖出牟利的;

制造后销售的;

以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以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赊销的;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公开或者秘密进行有偿转让的,都属于贩卖。而在认定哪些行为属于贩卖的时候,一般要由司法机关来认定。不过,司法机关认定贩卖行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您认为亲友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或者虽然属于贩卖但是没有达到司法机关认定的严重程度,可以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参与案件,为嫌疑人作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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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律师:丁一元[广东-广州]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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