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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一元

  •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1199710164293

  • 电话:18688395239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律师简介: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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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贩毒16克判多少年?贩毒法条在刑法的多少条里有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来源: 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吸毒贩毒16克判多少年?

一、吸毒贩毒16克判多少年

如果是甲基苯丙胺贩毒超过16克的应当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 片 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2、贩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 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 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 满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吸毒和贩毒存在本质的不同,二者的严重程度完全不在一个级别上,吸毒,一般对行为人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或者是将行为人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但是贩卖就构成刑法上的贩卖罪了。

贩毒法条在刑法的多少条里有规定?

一、贩毒法条在刑法的多少条里有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 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二、运用证据证明的归属问题

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即使侦查人员查获了,因其矢口否认归其所有,也很难认定其归属,侦查人员必须运用证据证明是其所藏。可以收集以下证据综合认定是其所有:

1、对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是否为作出定性鉴定。

2、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同时有证据证明:房间钥匙由其独有;有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证明其有使用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贩毒就是属于利用国家严禁规定的产品进行售出;这种行为我国专门制定了法律的条件,就是为了让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可以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对违法者进行判刑,贩毒不仅伤害他人的身体也会对自己产生很大的危害。

4、在其住处搜出天秤、手机、携带的工具等。

5、从或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由此可见,行为人若辩称不属自己所有,就必须承担举证,做出合理解释,否则凡能证明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为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这一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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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律师:丁一元[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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