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元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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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两次以上的;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的;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而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一、贩毒罪的未遂案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以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
认为贩卖罪的既遂需要用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相一致来认定。即认为:贩卖的当事人在主观上要具备贩卖的意图,也就是主观犯意构成,同时还需要其已经在客观上实施了有偿的转让行为,就是客观的构罪要件,这两个要件是认定贩卖罪既遂的主要标准。
二、贩卖罪未遂的7种情形是什么
1、以实际交付为判断标准。
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实际接洽在准备进行交易,未完成交易被抓获。
2、不能犯未遂。
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交易成功或正在交易,认定未遂。
3、进入交易状态,买卖双方就交易进行磋商时被抓获,认定未遂。
4、交易双方事先并未就交易价格达成协议,在交易现场进行价格磋商,由于磋商不成而导致交易未完成,认定未遂。
5、交易已经完成,后被买家退回,退回部分认定未遂。
6、主观不明知已成功交易的为假,该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
7、以贩卖为目的的购入,在交易现场被抓获,已经接洽交易但未实际接收到的成立未遂。
认定贩卖罪,核心在于认定贩卖行为。行为人故意以非冒充或者明知是假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