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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一元

  •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1199710164293

  • 电话:18688395239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律师简介: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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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否应做纯度鉴定 贩卖罪刑法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来源: 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丁一元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丁一元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犯罪是否应做纯度鉴定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据此,要求对作含量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即使不作含量鉴定,对纯度高、低不同的使用同样的量刑标准,依据法律规定,也不致影响刑法公正。所以侦查机关一般只对犯罪的数量超过50克的,方做纯度分析,对于那些每次只贩卖几克,几十克的,包括被查获的数量未超过50克者,一律不进行纯度分析或鉴定。


但作为审查起诉部门及审判机关,大多数人则坚持另一种观点:基于司法实践中犯罪种的不断出新,所含成分也越来越复杂,同样克数、同种类的犯罪中,纯度高低相差甚远;另外,掺杂掺假等犯罪中的诈骗因素也日益增加,从有利于正确量刑、公正裁判的角度考虑,含量的分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认为:应当对含量即纯度进行分析、鉴定。


第一,对含量,即纯度的分析鉴定,更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其实际含量相差很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最初走私入境的海洛因,其纯度最高可达80%左右,但经过多个环节的倒卖后,因为各个环节上的掺假、稀释等,的纯度就会大大降低,司法实践中,经过多次倒卖后被查获的纯度有些甚至不足1%;这些含量高低明显存在差异的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相差甚远。所以,对纯度的鉴定分析,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看它的实际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处刑上予以区分的依据。


第二,纯度通过影响数量影响量刑,因此对纯度的鉴定,有利于量刑的平衡。刑法规定数量需要根据纯度折算,纯度的高低决定的数量。有些情况下,的数量虽然很大,但如果纯度很低,经过折算后,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则会直接影响量刑。


第三,衡量刑事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主要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然而,司法实践中,针对含量的残差不齐、成分复杂各异的实际情况,进行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当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时,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就可能明显造成量刑上的不公正、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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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罪刑法有何规定

贩卖罪刑法有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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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律师:丁一元[广东-广州]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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