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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一元

  •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119971016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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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律师简介: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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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拘役可以出国吗 强迫他人吸毒罪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0日 来源: 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贩毒拘役可以出国吗

贩毒拘役可以出国吗

判拘役不可以出国。拘役期结束后可以出国。拘役期结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所以是可以出国的。根据:《国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只有判决拘役的、三下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实刑最少是一个月,最多是三年。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贩毒问题的处理一般情况就会较难,所以自己要合理的处置,在拘役期,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是不存在出国的,但是拘役期一过,自己已经接受完处罚后就可以合理的处置,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有着一定的侵害,所以自己要做好一定的准备。从而更好的解决问题。

强迫他人吸毒罪怎么认定?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怎么认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牟利而强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报复,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故意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或吸食、注射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2、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故意犯罪,也就意味着要是过失实施了相关的行为,那么最终是无法认定构成此罪的。至于构成本罪的主体,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能是自然人,不过也要求是年龄达到了16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能力的人,否则的话也是无法认定构成强迫吸毒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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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律师:丁一元[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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