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元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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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贩毒判死刑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贩毒有什么法律后果
1、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贩毒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1、口供之外与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贩毒判死刑的法条依据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一、吸毒与贩毒的刑罚的规定是什么
吸毒与贩毒的刑罚的规定是前者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的行为,那么来进行一定的强制戒毒就可以了,后者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来进行有期徒刑的判决,吸毒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强制戒毒。贩毒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的;
向他人提供的;
吸食、注射的;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的;
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的;
有证据证明其使用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一千克以上、X因或者X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 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X因或者X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片不满二百克、X因或者X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五种违法行为:
1、非法持有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甚少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对非法持有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2、 非法种植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原植物数量不满 500 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对非法种植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人,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原植物种子、幼苗予以没收。
现实生活当中跟有关的一切的行为的话,都不能够从事,但是的一个具体方面的事项规定的时候,它是也有一个不同的认定的,比如说如果仅仅是吸毒,但是却没有贩卖或者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话,那么就不会构成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