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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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一元

  •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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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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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的如何定罪数量 帮人带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8日 来源: 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毒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贩毒的如何定罪数量

贩毒的如何定罪数量


1、贩毒又吸毒如何确定的数量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情况,如何正确认定其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购入100g,自己吸食30g卖掉70g。那么只能认定被告人贩毒的数量是70g而不是100g。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为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为了吸食而购买的行为不能够成贩卖罪。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的数量是100g,就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十分错误的。第二种情况,“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入500g海洛因,自己吸食30g,已卖掉170g。在抓获被告人以后,又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300g。在此案件中,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自己吸食的部分,而应以查获的与贩卖的数量认定,即认定被告贩卖海洛因470g。因为被告人已经具有贩卖的行为,无法确定行为人对余下的一定不会贩卖。若不对剩余的予以认定,或仅以非法持有罪对其进行处罚,就会放纵其贩卖。但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自己吸食的特别情节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认定数量刚刚达到或少量超出死刑标准而无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项之情节的,原则上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掺假”后出卖其数量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往往购入纯度较高的经过掺假增大其数量然后再出售。例如,被告人从广州购回100g纯度为80%的海洛因,经过掺假稀释为纯度为20%总量为400g的海洛因,并已出售100g被查获300g。在认定数量时,有人主张应认定100g,有人主张认定400g。笔者认为,根据97刑法的规定,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因此应当以查获的数量来认定即应认定被告人贩卖400g,而不是以查获前被告人购入的数量来认定。有的学者认为,一定种类的,其中真含量不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不同。如果把不同含量的犯罪总量都作为量刑的数量依据,那就是把非当成来对待了就会造成罚不当罪。也有学者提出,如果犯罪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走私、贩卖、运输的当从他人手中获得时纯度较高,而是自己为降低纯度而加以稀释或者掺杂使假,从而导致纯度下降而数量上升的,则应考虑适用原来的数量。笔者认为以上的观点并不科学,因为,他们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犯罪之所以以数量的大小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基点,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数量越多,扩散的范围就越广,导致吸食的人就越多,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就越大,所以数量的大小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决定因素,而纯度大小一般并不能影响到扩散面的大小,也不必然影响吸食的人数的多少,所以的纯度大小并不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因素。正是基于上述理由97刑法才明确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的规定,强调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查获的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从轻。特别是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若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原则上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灭失的情况下对数量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虽有相关的言词证据但已经灭失的贩毒案件,在此情况下如何对数量进行确认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在灭失的情况下,仅有被告人供述且翻供的,不能仅凭被告人以前的供述确定数量并予以定案。因为根据供述补强规则的要求,即为担保补强供述的真实可信性而要求运用供述证据认定案件或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有其证据对其证明价值予以补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被告人供述认定其有罪时,必须慎重,不得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对其定罪。所以,在此情况下由于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以不能定案。第二种情况,在灭失的情况下,当交易双方供述一致时,可以按照双方一致的供述认定的数量并于以定案;若双方供述有交易行为存在,但关于的数量双方供述不一致的,对的数量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这是刑事诉讼中排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要求。该标准认为,一个结论如果能够排除对它的合理疑问,它就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对于一个具有理智的人来说,显然是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当交易双方的供述不一致时,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因为它符合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第三种情况,对已灭失的“摇头丸”类事件,可在认定涉案“摇头丸”粒数与品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最近一段时期内查获“摇头丸”案件中同类“摇头丸”每粒的平均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摇头丸”的数量。例如:2002年6月破获一起贩卖“摇头丸”的案件,已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贩卖“摇头丸”“红粉佳人”300粒,“麦当娜”400粒,“蓝色精灵”200粒,但每种“摇头丸”的数量都已无法查知。在该地区2002年4—8月已查获的“摇头丸”案件的涉案“摇头丸”“红粉佳人”每粒的重量在0.210g—0.405g之间,“麦当娜”每粒的重量在0.220g—0.418g之间,“蓝色精灵”每粒在0.180g—0.385g之间。根据上述计算规则,那么此案“摇头丸”的数量应当是“红粉佳人”0.210gX300=63g;“麦当娜”0.220gX400=88g;“蓝色精灵”0.180gX200=36g。但是不能简单的将几组数据相加就得出的数量,而应分别按复合成分数量计算规则,通过换算后再进行累计。在灭失的情况下,仅根据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供述而定案的,如果没有刑法347条第2款第─项规定的情节的,原则上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其数量已达判处死刑标准,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则上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贩毒嫌疑人的定罪是根据贩毒的数量、重量来确定,只要你是贩毒了的话就有可能会被定罪,建议在做贩毒等违法事情之前要能清楚相关的危害。如何根据贩毒的数量来确定最终的判刑要求,为对自己有利应该找律师进行指导。




帮人带犯罪吗

帮人带犯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帮人带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非法持有罪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知识就是对“帮人带构成什么犯罪”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帮人带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非法持有罪等。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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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贩毒案件律师

律师:丁一元[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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